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0931号
原告:江苏省中原通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1779820Y。
法定代表人:朱陈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52874。
法定代表人:彭作栋。
上诉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中原通用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慧贞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阙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