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中原通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治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上诉人江苏省中原通用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原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中原通用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符合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