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2民初7232号
原告湖北利川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环大道东段(福仁佳苑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22802597187989N。
法定代表人周鹏,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赞光,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关东村十二组(岩洞湾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向继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川振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恩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利川振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川振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利川振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4元,减半收取2742元,由原告湖北利川振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艳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