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04民初7914号
原告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文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佃阳、潘彦希,被告合肥文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南二环红线范围外延线绿化恢复(二标段)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原、被告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1405892.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107880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27092.7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56518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案涉工程款应扣除水电费9841.2元,罚款11768元及履约保证金4958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原告2018年2月11日请款报告的要求支付所欠全部工程款,应自2018年2月11日起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诉请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原告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现变更更为被告)签订《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南二环红线范围外延线绿化恢复(二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南二环红线范围外延线绿化恢复施工(二标段);工程承包范围为合肥大剧院北侧景观恢复,ZWQTB-023地块绿化栽植工程;合同价款2664055.46元。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苗木到场经甲方组织人员初步验收后按月支付苗木采购款项的60%,全部工程栽植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结算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采购及栽植结算价款的70%;养护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0%及上一年度养护价款;养护满两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5%及上一年度养护费用;养护满三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的上一年度养护费用;余款作为苗木成活率的保证金,于养护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支付完毕。本工程决算需由发包人委托审计机构进行,除审计机构作出造价审计报告并经发包人盖章认可外,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签署或签收的一切文件或决算资料,均不具有认可或确认工程决算价款的效力。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的,自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的,每延迟1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2013年11月13日各相关单位对原告施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监管单位意见:经四方现场验收苗木死亡不合格。被告在该竣工验收单中注明:经组织监理、审计,杰灵绿化等相关单位现场共同确认,死亡及不合格苗木施工单位已承诺补植,现场栽植数量见附表。
2015年2月5日,案涉工程经安徽安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造价为1643988元。工程价款决算审计定案表备注:审定价款未扣除施工用水电费;付款时应扣除履约保证金4958元,核减16.01%,应承担审计费5884元;审定价款含需整改补植苗木价款13870.12元,此部分费用需按业主要求整改完成后办理支付。
案涉工程养护期为48个月,2015年7月15日,原告对案涉工程养护30个月后办理移交第三方手续。
2018年1月22日,安徽安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说明,案涉工程苗木扣除费用为45885.69元。2019年4月21日出具说明,扣除18个月养护费134685.75元,违约金为51640元。原、被告确认案涉工程款扣除上述费用及审计费5884元后为1405892.70元。
2018年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请款报告,内容为:贵司与我司签订的政务文化新区南二环红线范围外绿化恢复二标工程合同,合同价为2664055.46元,工程结算价款为1405892.70元,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前期已支付878800元,本次应支付527092.70元。被告收到请款报告后,支付工程款200000元,余款327092.70元未予支付。2019年4月22日,原告出具请款报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27092.70元,被告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企业登记信息、中标通知书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价款决算审计定案表、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红线范围外延线绿化恢复工程移交表;被告提交的原、被告营业执照、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及附表、苗木扣除费用说明、养护费及违约金计算说明、工程价款决算审计定案表、请款报告两份、施工合同在卷证实。
一、被告合肥文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27092.70元;
二、被告合肥文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327092.70元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81元,减半收取5740.5元,由原告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62.5元,被告合肥文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静筠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