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庐执字第00065-1号
申请执行人:宣守军,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树木花卉经营商,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先掌,董事长。
宣守军与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