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庐执字第00065号
申请执行人:宣守军,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树木花卉经营商,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先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守军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徽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