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民初381号
原告:四川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7PWU844,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52号24幢1层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敏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MA62A4TU5Y,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江霞路(金江外滩)2幢1层1号。
负责人:李雨航。
被告: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JQ119,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京安大道中国贵安电商生态城23栋1号楼3-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敏捷分公司、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四川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四川昊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