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财保365号
申请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县昆仑园区水泥制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1MA77A2B14M。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米提艾则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和田市。    
被申请人: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江滨花园一排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82168306095XT。    
法定代表人:余伟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42804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单号:NO.661549202165329300053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42804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804元,期限为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    
案件申请费448元,由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古丽妮尕尔  阿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