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6民初951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告: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汀县江滨花园一排五号。
法定代表人:涂伟兴,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福建省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向其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移动电话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而未于限定期限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茂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