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瓢井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1815号
申请人: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办事处桐木岭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0EC32J。
法定代表人:孔庆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杰,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方县瓢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瓢井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2009658618J。
法定代表人:刘显涛,系大方县瓢井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闵明,系大方县瓢井镇人民政府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
关于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瓢井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1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方县瓢井镇人民政府计划于2020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全部本金及利息的30%,2021年12月31日前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大方县瓢井镇人民政府的还款计划,如果被执行人大方县瓢井镇人民政府能够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将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若被执行人大方县飘井镇人民政府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将计算本案全部利息并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执181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阿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