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长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办事处桐木岭村B幢。
法定代表人:孔庆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杰,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方县长石镇人民政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522422009658714U,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长石镇街群村。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灿锦,该镇组织委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长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大方县长石镇人民政府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履行本案执行标的的本金853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70.00元的百分之三十,剩余款项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1执148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大方县长石镇人民政府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阿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