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1816号
申请人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办事处桐木岭村B幢。
法定代表人:孔庆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方县大山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山乡高峰村高峰组。
负责人:陈智。
关于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大山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恒瑞志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18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受理本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20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成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