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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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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民初1376号
原告:河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李岩,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志宏,女,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冯振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0.0元,减半收取计2,520.0元,由原告河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光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