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32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10月1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立新东楼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68117978E。
法定代表人:冯振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高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冀1002民初13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值财产。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