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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民初2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清县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城南一公里处廊霸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于虹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南区立新东楼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冯振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清县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冀1023民初2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永清县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清县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德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钰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