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19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立新东楼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68117978E。

法定代表人:冯振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高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