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19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立新东楼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68117978E。
法定代表人:冯振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高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