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51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秋,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9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市路南区立新东楼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冯振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扈文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博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