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03民初1092号之一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立新东楼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68117978E。
法定代表人:冯振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西地新村一期55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03000962699Y。
法定代表人:徐树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常青,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现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0.75元,由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学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