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民终5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镇建设路东侧兆才大街南侧曼城商业街B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立新东楼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清科园207楼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韩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2)冀022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2)冀022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6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