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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民终5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镇建设路东侧兆才大街南侧曼城商业街B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立新东楼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清科园207楼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韩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2)冀022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2)冀022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6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