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1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3172。
负责人何晓明。
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玉皇山路1号办公楼1楼101-2室,组织机构代码:253903371。
法定代表人王锋。
被执行人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山脚路164号,组织机构代码:577338444。
法定代表人徐俊。
被执行人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0819709。
法定代表人徐俊。
被执行人郑朝晖,女,1969年4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王喆,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王锋,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王智良,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郑朝晖、王喆、王锋、王智良、应洁如、秦元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8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954652.08元,支付利息、复息、罚息292295.55元(暂计至2017年9月14日,此后以未还本金和《人民币流贷资金贷款合同》计付),支付律师费62400元;被执行人应洁如以其所有位于杭州市××都××东××单元××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秦元石以其所有位于杭州市××都××东××单元××室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650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郑朝晖、王喆、王锋、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对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约定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王智良对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本金795465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19891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郑朝晖、王喆、王锋、王智良逾期未履行,向本院报告其名下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郑朝晖、王喆、王锋、王智良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予以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郑朝晖、王喆、王锋、王智良名下无存款,部分银行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浙A×××××、浙A×××××车辆,被执行人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名下浙A×××××车辆,被执行人王智良名下浙A×××××车辆,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郑朝晖、王喆、王锋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王喆、王锋、王智良名下无不动产、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宁波聚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6.01%股权、被执行人郑朝晖持有温州瑞驰贸易有限公司的87.50%股权,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冻结,但上述公司无实际经营,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5%股权,本院冻结拍卖。执行过程中,应洁如履行案款1700000元,秦元石履行案款1650000元。截止2020年4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到位3350000元。经实地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郑朝晖、王喆、王锋、王智良拒不履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16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执行员 肖 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