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3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黎明村14组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2946943。
法定代表人王慧芳。
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玉皇山路1号办公楼一楼101-2室,组织机构代码:253903371。
法定代表人王锋。
本院在执行杭州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57208.48元,执行费人民币22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19年06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19年6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电子商务余额,名下无不动产、证券、股权等信息,轮候查封了名下浙A×××××、浙A×××××号车辆。
3、于2019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决定将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杭州丰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执行款人民币157208.48元,执行费人民币2258元、诉讼费人民币1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执行助理项骏
书记员王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