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9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玉皇山路*号办公室*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楼季平,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号。
代表人:何晓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东方、潘福特,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朝晖,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王喆,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王锋,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王智良,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被告:应洁如,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审被告:秦元石,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山脚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
原审被告: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徐俊。
上诉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及原审被告郑朝晖、王喆、王锋、王智良、应洁如、秦元石、杭州凤凰山庄有限公司、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8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88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已缴纳1360元),由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晟
审判员 祖 辉
审判员 丁英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章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