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皇山路1号办公楼一楼101-2室,组织机构代码:253903371。
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661686353。
法定代表人:陈信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益法执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查明张绍武、田亚平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宇装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4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0元,尚有10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益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龚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