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井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青原区。
被告:井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井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博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井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吉安市博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