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5民初573号
原告:镇远县黔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镇箱子村五里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6HERWY5Y。
法定代表人:吴燕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连辉,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宏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青溪镇五里牌返乡创业园廉租房3栋3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AJYQA373。
法定代表人:周德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远县黔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宏瑞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镇远县黔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远县黔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兴 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小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