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390号
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30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军,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政南,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王锁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8,610.9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8,610.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恋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晓非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