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908号之一
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周埠村10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卓彦,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王锁方。
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乾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邱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尤加
书 记 员  黄尤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