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1790号
申请人:***,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930603XY,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溧阳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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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