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3436号
原告: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办公大楼7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