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9865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0月12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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