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民初419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朝军,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时斌,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麦吉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公馆(华龙湘安大厦)1幢1单元403房。
法定代表人:罗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苏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
被告:湖南***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58号湖南省林业科学院。
法定代表人:谢金金。
被告:湖南省林业科学院,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明。
原告**诉被告***、湖南麦吉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苏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林业科学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麦吉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苏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林业科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麦吉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苏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林业科学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57元,减半收取857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泽春
人民陪审员 杨 惠
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