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执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郭守路351号2号楼613A-2室,组织机构代码:733388145。
法定代表人:TEOENGCHEONG。
被执行人:湖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新天地五楼名家商务宾馆,组织机构代码:685564609。
法定代表人:陈文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裁决书,于2019年04月2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湖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403627.8元及本案相应利息、罚息的支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1420064.08元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二、对被执行人湖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