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某某(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8176号
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楼613A-2室。
法定代表人:TEOENGCHEONG,董事长。
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10楼AB座。
负责人:MICHAELNGTIONGGAN。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成,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羌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于2019年1月14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4月4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案[2019]第001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79268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服,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17日受理,于2019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该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已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无不当。应当准许。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后,原成劳人仲案[2019]第00119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