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34049号
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TEOENGCHEONG,董事长。
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10楼AB座。
负责人:MICHAELNGTIONGGAN。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成,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9,26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1年6月20日入职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19年1月1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19年1月14日,被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4月8日,两原告收到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4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赔偿金179,268元。两原告认为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未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告**(上海)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地点也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不处于本院辖区内。综上,本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倪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