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与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5282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注册号32028160029217,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花山村。
经营者:***,该厂厂长。
被告: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6395731R,住江阴市青阳镇迎秀花园4幢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02元(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已预交),由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