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民终字第00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阴市青阳镇锡澄路(沿*高速北道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阴市青阳镇迎秀花园4幢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华实钢管有限公司不服*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景鑫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