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建设局与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0015号
申请人江阴市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工程建设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於惠,江阴市工程建设稽查大队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海澜国贸大厦7楼F座。
法定代表人***。
江阴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18日,建设局作出澄建罚字(2014)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云海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阴市青阳镇远望路东、府前沁园南承建南村头拆迁安置房工程。该工程于2013年9月开工,工程合同价款为4373.99万元,建筑面积24041.23平方米。云海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云海公司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同时注明,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纳,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建设局于2014年8月20日向云海公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缴纳罚款。经建设局催告后,云海公司仍未缴纳罚款。建设局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云海公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罚款25000元;2、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建设局作出的澄建罚字(2014)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建设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江阴市建设局作出的澄建罚字(2014)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陪审员*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