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1民初2142号
原告: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迎秀花园4幢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申周,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永,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2356号。
法定代表人: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凯。
原告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与被告江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申周、王恩永,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51116689.83元及以51116689.8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利息;以51116689.8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双倍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就上述工程款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协商由原告承建被告澄地2013-C-06商住楼(荣澄家园)项目工程。2018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土建、水电安装、消防、装饰装修;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月20日;签约合同暂定价80471873.00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同时又特别约定:主要材料(钢材,砖、商品砼、水泥、木材)价格根据施工期间的江阴市信息指导价按月或季调整,门窗、栏杆在施工前双方确认价格;本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砼和预拌砂浆,结算办法按文件执行;钢筋数量竣工结算按实际翻样结算,材料试验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约定:按施工形象进度分期支付,开工至地下室顶板完成后十天内,支付工程合同价款金额的20%,房屋工程主体封顶后十天内支付工程合同价款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70%,竣工结算审核后第12个月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0%,竣工验收后二年内扣除保修金后付清,保修金的分期支付按保修内容的分段时间支付到期保修金,项目保修期满,付清保修金余款(不计息)。被告另行直接发包的桩基工程于2017年12月20日如期进场施工,原告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2018年3月1日。由于被告原因(资金紧张,施工许可证迟后取得,政府要求停工,被告直接发包分包迟延和施工延期等其它原因),屡屡要求原告缓慢施工,造成人工数量、机械施工费用大幅增长,材料耗费量也显著增加,乙方财务成本大幅增长,实际完成工程一半在约定工期之外,给原告造成巨额成本增加和损失,其中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施工费用增加即达1200余万元,财务费用和利息将达800万元。因原告剩余的穿线、环氧地坪工程、后续收尾工程尚待被告另行发包的室外工程、消防工程等其它工程完工以及后续资金跟进后才能继续施工。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就已经完成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后等待甲方资金落实、其它发包分工工程完工及水电气配套完成后原告再继续施工和收尾。2019年11月21日,预验收通过,原告就存在问题即予整改。但在等待一年以后,该项目仍未完成室外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水电气配套仍未到位,何日复工尚无法预料。2020年12月31日,原告具函被告,认为已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支付。
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021年1月22日签订合同终止及结算协议,确认涉案建设工程合同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确认预验收,认可已完工工程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并约定工程计价的方式及支付期限。截至起诉日,被告已付工程款3775万元,尚结欠工程款5500万元(具体以认定的鉴定审计金额为准)。2021年1月27日,被告拒绝认可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的送审结算价并表示目前无款可付。原告无奈只能具状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处。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的系事实,他公司无异议,他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3775万元,但是还为原告垫付了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房租共计30万元,要求扣除;2、他公司已经停止运营,不认可原告的送审结算价,要求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17日,发包人**公司与承包人云海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土建、安装、景观绿化及室外道路排水工程等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招标答疑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为桩基、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水电消防通风等安装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人防工程、室外景观绿化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消防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及围墙等配套设施工程。合同工期约定为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2月20日(以实际签发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月20日,总日历天数390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土建部分让利13%,安装部分让利22%,合同价暂定为80471873元,工程量按实结算,执行预算综合单价,按规定容许调整的内容执行补充条款。
2018年5月2日,发包人**公司与承包人云海公司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备案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澄地2013-C-06商住楼(荣澄家园),工程地点江阴市××街道××路××街××路××镇××路。工程内容为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土建、水电安装、消防、装饰装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97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80471873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付款周期,双方约定:按施工形象进度分期支付,开工至地下室顶板完成后十天内,支付工程合同价款金额的20%,房屋工程主体封顶后十天内支付工程合同价款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累计付款(含预付款)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第12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0%。竣工验收后二年内扣除保修金后付清,保修金的分期支付按保修内容的分段时间支付到期保修金,项目保修期满,付清保修金余款(不计息)。本工程按甲方提供工程量清单,乙方预算报价让利(土建工程让利13%,安装工程让利22%后结算)。工程量发生变更或与预算工程量有差异时,凭双方确认签证后调正结算工程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竣工后期按3%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施工期间的质量保证金由完成工程量余额进行担保。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双方在合同通用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双方一致确认实际履行的为备案合同。
2017年6月12日,**公司取得涉案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6月5日,**公司取得涉案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云海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进场施工,于2021年1月25日撤场。
2020年12月30日,云海公司向荣海公司发出要求解除涉案工程合同及进行结算支付的函,该函载明:因**公司资金短缺,取得施工许可证延迟、政府要求停工、**公司直接分包工程未完工等原因,致使云海公司承包工程未能全部完工,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21日进行预验并通过,要求解除合同,另行结算。工期延长的原因在于**公司,要求重新依据定额和市场信息价和完工工程量按实结算。
2019年11月21日,**公司,江苏中锐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海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预验。2021年1月22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了已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2021年1月22日,甲方**公司与乙方云海公司签订了合同终止及结算协议,该协议载明:双方同意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合同,尚未完成的环氧地坪、穿线及收尾工作由甲方另行发包。双方于2021年1月22日对已建工程交接,乙方于十日内自行撤场,与甲方无关。甲方对2019年11月22日的预验收予以认可,并于2021年1月21日对已通过验收的乙方已完成全部工程确认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2019年12月20日,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供甲方审核,甲方承诺至迟于2021年1月28日前向乙方提出初步意见,甲方若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在三日内共同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双方共同确认审计结果后十天内予以付清全部工程款。关于工程结算价款的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按原合同执行,工程量按实结算,设计变更及签证另行按实结付。双方一致确认让利比例调整为土建工程让利3%,安装让利6%。乙方不再另行要求计付2021年1月21日前的利息、由于工期延长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包括人工、机械施工费用、材料耗费增加金额等等)。付清全部工程款项后一周内乙方必须开具剩余发票。签订该协议后,双方并未共同委托审计部门审计。
审理过程中,云海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进行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信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3月3日,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云海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的造价为88866689.83元。关于税金,鉴定价中各专业房号税金按增值税9%计算,已开票部分根据实际开票日期适用10%增值税税率部分,其税差已计入在鉴定造价汇总表中。云海公司支付了鉴定费40万元。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775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涉案工程造价为88866689.83元,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3775万元,工程款还剩余51116689.83元。被告**公司主张其公司垫付了水电费、房租共计30万元,要求予以扣除,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现主张**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1116689.83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主张**公司应支付原告以51116689.8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按照LPR计息及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双倍利率计算利息。**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本院认为:综合合同的履行,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以51116689.8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关于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云海公司于2021年2月5日起诉至我院,未超过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对涉案工程在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51116689.8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116689.83元。
二、江阴**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51116689.8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坐落于江阴市××街道××路××街××路××镇××路的工程在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51116689.8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00元,合计721800元(云海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283477元),由云海公司负担38323元,由**公司负担683477元。**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海公司鉴定费4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283477元(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开户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