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3172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6395731R,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花园4幢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90967007,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2356号。 法定代表人:盛**。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阴**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116689.83元及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鉴定费400000元;二、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坐落于江阴市××街道××路××街××路××镇××路的工程在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51116689.8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阴市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质询,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时期2022年12月1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江阴**置业有限公司有坐落于江阴市××街道××路××街××路××镇××路的在建工程,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 3.**被执行人江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H××**、苏BH××**、苏BH××**、苏B3××**、苏B0××**的汽车,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到位,本院已轮候查封。 三、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视听资料、拍卖公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之外,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1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