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托克逊县信华隆洁净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245号

申请人: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利济场。

法定代表人:高继先,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县滨河花园小区北侧(时佳物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秦爱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3900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30×××97),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新K×××××的哈弗牌小型汽车、新K×××××的长城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