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县滨河花园小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秦爱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利济场。
法定代表人:高继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莉,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秦长军,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秦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冷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