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利济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95612T。
法定代表人高继先,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县滨河花园小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77BTL92K。
法定代表人秦爱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县信***净能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