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托克逊县信华隆洁净能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5124号
原告: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利济场。
法定代表人:高继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托克逊县信华隆洁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滨河花园小区北侧(时佳物业公司内)。
被告:***,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托克逊县信华隆洁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托克逊县信华隆洁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