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与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奥亨防腐材料厂、四川奥亨玻璃钢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都执字第93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清流分理处,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清渔街。组织机构代码:55108959-0。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利济场。组织机构代码:20259561-2。
法定代表人高继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奥亨防腐材料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利济场。组织机构代码:20259562-0。
法定代表人高继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奥亨玻璃钢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利济场。组织机构代码:20259903-1。
法定代表人高继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清流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四川奥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奥亨防腐材料厂、四川奥亨玻璃钢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执行员曾滔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