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22民初5095号
原告: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农安县龙苑小区6栋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唐景文。
原告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提供的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告知补正,现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仍不能提供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52元返还原告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金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