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

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与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吉0122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郑庆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歌,农安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科员。

委托代理人朱方瑞,农安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华家镇毕家店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雪松,该公司内勤。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作出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占用农安县华家镇叶小铺村集体土地建设库房、房、地秤、仓房及水泥硬化地面,总占地面积6779㎡,其中建筑总占地面积1643㎡(1226㎡库房、66㎡仓房、278㎡房、73㎡地秤)。水泥硬化地面面积1506㎡,剩余面积3630㎡土地未耕种。所占地地类中一般耕地6225㎡、基本农田554㎡。不符合农安县华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779㎡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779㎡土地上新建的1226㎡库房、66㎡仓房、278㎡房、73㎡地秤和1506㎡水泥硬化地面。3、按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554㎡处20元/㎡罚款,计:11080元。4、按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面积6225㎡处8元/㎡罚款,计:49800元。罚款合计:60880元。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交纳了罚款,对该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了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相应材料,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责令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779㎡土地。”、第二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779㎡土地上新建的1226㎡库房、66㎡仓房、278㎡房、73㎡地秤和1506㎡水泥硬化地面。”由农安县华家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翟丽侠

陪审员  王中兴

陪审员  王艳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