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

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4民初3518号
原告: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云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国,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员工,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分公司,住所地昌图县四面城镇中街1组5幢14号。
法定代表人:邓泽荣,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农安县学海生物秸秆加工有限公司负担10469元。
审 判 长  杨 晔
人民陪审员  王海生
人民陪审员  陈丽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路 瑶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