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02财保255号
申请人: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4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人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2020)鄂10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