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交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交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徐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法定代表人:何光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云南交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3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交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46908.36元,资金占用费5580359.82元,律师代理费25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全担保费53112.00元。以上费用合计28435380.18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二O二O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四月十五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经调查,被执行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水市的怒江xx大酒店土地和房产已被泸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设置了抵押,财产已先后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协调后,对涉案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因另案申请执行人(涉案标的抵押权人)泸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院暂缓变卖。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尚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执行中,被执行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向注册地法院——楚雄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本院将涉案财产、债权债务移交破产法院执行。破产法院依法招募了资产管理人员,召开了债权人会议,申请执行人云南交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要求申报了债权,资产处置和债权分配等工作正有序进行中。

5.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参与破产债权分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因被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云南交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在破产法院申报了债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破产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四海

审 判 员  和新明

代理审判员  崔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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