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辖终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信平,董事长。
原审原告:肥东电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白龙镇文化广播站内。
法定代表人:张文慧,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于2021年变更为现名称)、原审原告肥东电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726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耿燕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雪青
书 记 员 薛 姌